各有關單位 :
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推進試點地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建建管〔2024〕584 號 ), 我委研究制定了《 浦東新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推進建設工程招投標改革的操 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 請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浦東新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推進建設工程招投標改革的操作細則
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24年12月17日
浦東新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建設工程招投標改革的操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落實國務院《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國發 〔2023〕23 號, 以下簡稱“國家《 總體方案》”) 及《上海市落實<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的實施方案》( 滬府發〔2024〕1號, 以下簡稱“市《實施方案》”),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試點地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建建管〔2024〕584 號,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指導意見》")工作要求,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對標改革范圍
浦東新區管轄范圍內,政府投資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招投標活動的,應當執行國家《總體方案》、市《實施方案》、市住建委《指導意見》以及本操作細則相關規定。
上述文件及本操作細則未予規定的,應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二章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條 招標范圍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招標。
第四條 投標人資格
招標人應按照工程規模合理設置投標人資質要求。招標文件中不得對經營主體區域性業績、所有制形式、產品產地、企業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所有制性質等設置差異性得分,不得出現排斥或限制竟爭等內容。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建設工程外,招標人不得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
第五條 重大實質性違約
重大實質性違約情形包括: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無故拖延施工進度,造成總工期嚴重延誤;
(三)將中標項目轉包給其他承包人實施;
(四)關鍵或主體工作分包給其他承包人實施;
(五)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
(六)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拒絕相關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重大違約人名稱及違約情形。違約貴任的認定方式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仲裁或訴訟結果等。
第六條 技術性指標編制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版權、設計、型號、生廠商或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在引用不可能避免時,該引用后應注明“或相當于”的字樣。
對于重要材料設備的采購,招標文件在滿足國內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基礎上,可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國際標準。
第七條 信息公開
招投標信息應當通過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招投標分平臺(以下簡稱“工程招投標平臺”)統一發布。
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使用中英兩種語言文字的,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八條 招標計劃
招標計劃應當載明建設單位、項目名稱、主要工程內容、總投資、招標公告計劃發布日期等內容。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還可公布施工圖文件、工程量清單和重要材料設備技術規格書、獲取招標文件的途徑、提交投標文件大致截止時間等。
第九條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以及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施工工期、交貨周期或服務期限;
(四)付款方式;
(五)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六)資格預審評審標準、入圍數量及評標辦法;
(七)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八)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九)潛在投標人訪問工程招投標平臺的網址及方法和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條 中標候選人公示
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二)開標記錄;
(三)被否決的投標人名稱、否決原因及其依據;
(四)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評分;
(五)中標候選人投標價和其投標價中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六)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項目業績;
(七)其余投標人未成為中標候選人的原因;
(八)異議投訴渠道及方式。
第十一條 中標結果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中標人名稱;
(二)中標價及其包括的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三)招標人定標原因及依據;
(四)其余投標人未中標原因;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擬簽訂合同日期;
(七)異議投訴渠遞及方式。
第十二條 履約管理
招標人應完善合同條款,加強對中標人的合同履約管理。招標人對中標人開展履約評價的,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履約評價標準及重大實質性違約情形和認定方式。
第十三條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適宜由中小企業承攬的工程建設項目應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招標人可通過整體預留、標段預留、聯合體形式預留、合同分包形式預留等多種方式實施預留份額,鼓勵招標人優先采用整體預留、標段預留方式。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鼓勵招標人通過工程招投標平臺進行電子歸檔。
第三章招標投標特殊情形
第十五條 緊急情況
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下列緊急情況的,由招標人向招投標監管部門申請,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縮短相關期限至不少于10 日:
(一)項目毗鄰軌道交通,對工期節點有特殊要求,經專家論證需同步實施的;
(二)受自然條件限制或客觀因素影響,經專家論證需在特定時間節點完成的項目。
納入緊急情形的項目不再采用資格預審招標方式。
第十六條 不進行招標項目實施
除搶險救災不招標情形外,招標人應報原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批準后,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招標手續。招標人確定的承包商或供應商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招標人應科學、合理地確定項目的合同金額,可通過自行實施或委托笫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等方式進行價格測算。價格信息來源包括執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詢價、類似項目價格數據等。
第四章異議及投訴
第十七條 異議
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投標過程或中標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書面或在線通過工程招投標平臺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投標人提出異議時應附異議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函 應當包括:
(一)投標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異議項目的名稱、編號;
(三)具體、明確的異議事項和與異議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提出異議的日期。
投標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投訴
投標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 , 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0 日內向浦東新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書應當包括: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
投標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議答復及投訴處理
招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異議答復應當列明事實、依據;作出答復前,應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浦東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受理的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投訴成立,可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由招標人糾正后繼續招投標活動;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